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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條款與條件 Terms & Conditions

店長資訊有限公司種子經銷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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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申請人(下稱【種子經銷商】)確定已詳閱以下內容,並同意與店長資訊有限公司台灣總公司(下稱【本公司】)簽訂本協議書:

1. 種子經銷商謹此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參與本公司事業營運計劃,又本公司保留決定接受或拒絕種子經銷商申請的ㄧ切權利。

2. 若本公司接受申請人為種子經銷商,申請人將獲准成為本公司種子經銷商,為期一年。本公司將於每年會籍期滿時種子經銷商同意自動續約、但本公司拒絕其續約時不在此限

3. 種子經銷商必須嚴格遵守商德約法等相關規定,並按照本公司的規定銷售及推廣本公司產品及服務。

4. 基於經營之考慮,本公司有權隨時酌情修訂本協議書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本公司所編擬的其他刊約及擬定的產品價格,無須取得種子經銷商的同意。種子經銷商在接獲有關該修訂的通知後,即受該等修訂的約束。有關通知將書面或電子方式知會種子經銷商,或透過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予種子經銷商知悉。於每年延續種子經銷商會籍時,種子經銷商將根據本協議書及當時有效之文件予以延續會籍。

5. 本公司保留隨時停止銷售本公司產品價目表內所列任何產品之權利,亦有權   並以任何新產品取代上述價目表內的任何產品。

6. 種子經銷商乃獨立立約人,並非其推薦人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僱員、合夥人或代表人。種子經銷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稱為其推薦人或本公司代理人、僱員、合夥人或代表人。本公司對於種子經銷商以任何方式所產生的任何債務概不負責,無論該等債務是否於本協議書有效期間所產生。

7. 種子經銷商應自行負擔法律所規定的一切稅捐,包括所得稅、營業稅或其他稅款。種子經銷商應保存一切必要的紀錄,以確保其評估及繳付上述任何稅捐。

8. 成為本公司種子經銷商後,種子經銷商無須支付其他費用,根據本協議書銷售本公司產品及服務。

9. 除經書面申請明確允許者外,種子經銷商不得製作、推廣或使用任何描述本公司名稱、計劃、產品或本公司已註冊商標、擁有著作權或其他受保護的資料。種子經銷商在陳述本公司及其產品時,只能使用本公司編制的印刷或錄音/錄影資料。在銷售本公司產品或招募種子經銷商時,任何種子經銷商就未包含在本公司編制的印刷或錄音/錄影資料中的內容,均不得做任何聲稱、聲明、披露、陳述或保證。

10. 本公司有責任監督及培訓所簽約的種子經銷商。種子經銷商在向其他人士介紹本公司的產品時,必須誠實及詳盡地予以解釋。

 此外,種子經銷商本身應理解下列各項事項:

(1)本公司並不保證任何各別種子經銷商的收入

(2)種子經銷商不得純粹因推薦其他種子經銷商而賺取收入

(3)本公司並未要求種子經銷商在加入時必須購買指定數量的產品

(4)本公司僅要求種子經銷商銷售本公司的產品

(5)本公司不會授予種子經銷商任何專屬地區,以建立其獨立經銷業務。

11. 種子經銷商須認知只有透過銷售產品方可獲得獎金,種子經銷商不會因推薦其他種子經銷商或因任何其他種子經銷商繼續參與本公司經銷計劃而獲得獎金或其他利益。

種子經銷商單憑參與【種子經銷商計劃】亦不保證其能賺取收入

無論本公司或其任何上屬或推薦人均未保證其獲得利潤,亦未就其作為種子經銷商所投入的努力可預期得到的利潤為任何陳述。

種子經銷商明白種子經銷商的成功取決於銷售、服務及發展一個獨立經銷網路。

12.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前,種子經銷商不得轉讓本協議書之權利義務或種子經銷商會籍。任何承受或繼承種子經銷商會籍權利的人士或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公司事業計劃的所有要求。

13. 本協議書維持有效的其中一項條件是種子經銷商必須健康化自己的庫存。已使用70%以上庫存,方可再訂購更多的產品(70/30規則)

種子經銷商必須保留所有的銷售紀錄,並在本公司要求時,出示任何零售交易的收據,同時應遵守本公司隨時要求的任何合理之查核程序。

14. 每種子經銷商所有庫存的總數量依照實際需求做調整。每兩個月可以申請一次變動

15. 本公司特定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和公司標誌,均為本公司所有,種子經銷商不可未經同意逕行使用以推廣其個人業務。

16. 本公司不允許種子經銷商訂購其在合理時間內不可能完全出售的產品。除非種子經銷商能夠合理解釋為何需要更多存貨,本公司可能要求審核存貨,以確保種子經銷商符合上述第13及14條有關出售或使用70%庫存限額的規定。

17. 種子經銷商可自由參與其他計劃,但不得銷售或推廣任何與本公司產品或服務性質類似或具有競爭性的產品或服務,亦不得招募或推薦其他本公司種子經銷商,加入任何屬於與本公司相類似或為競爭關係之公司。

18. 在與本公司終止本協議書後12個月內,種子經銷商不得為任何與本公司相類似或為競爭關係之公司招募曾為其業務組織的下屬種子經銷商,加入該等競爭對手的組織,亦不得接納任何該等曾為其業務組織的下屬種子經銷商。

19. 種子經銷商可能需隨時向本公司提供與其種子經銷商會籍或種子經銷商申請表有關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有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使用上述資料。

20. 本公司的下屬組織報告是絕對保密的資料,其內容包含專屬的商業秘密,種子經銷商不得使用該等報告作為發展其本公司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具體而言,種子經銷商不得:

(1)向第三者披露任何下屬組織報告的內容

(2) 使用該等報告與本公司進行競爭

(3)招募或招攬列於該等報告所載名單內的任何種子經銷商或優惠客戶,以參與其他與本公司相類似之公司業務。

21. 若種子經銷商違反本協議書或公告內容之任何條款,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本協議書,即使種子經銷商符合續約資格亦同。

若種子經銷商因違反營運規章特定違約事由、計劃或其他可歸責於種子經銷商之事由,而遭解除或終止契約書,本公司得要求提出賠償損失等

若情節重大者,違反種子經銷商協議、商德約法、本公司政策與程序或當地法律者,須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此外,本公司有權扣留任何獎金款項以補償種子經銷商因違反協議內容、商德約法、本公司政策與程序或當地法律時所造成的損失。

22. 種子經銷商客訂商品為特殊化訂製商品。本公司無法再進行販售。故無法退貨或換貨。

23. 若本司認定種子經銷商違反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公告內容,本公司可選擇終止本協議書或對種子經銷商實施制裁。該等制裁包括但不限於書面警告;監察期;撤回或拒發獎賞或嘉許;限制或暫時中止種子經銷商行使其會籍所賦予的若干特許權;在指定限期內,或在種子經銷商符合若干指定條件之前,扣留獎金、紅利、或施加合理罰款或在法律許可下的其他懲罰。

24. 種子經銷商如有下列特定違約事由者,本公司將依營運規章內之條文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置: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2) 假借本公司事業體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公司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6) 違反公司之營運規章中所載各項規定或合約中所列各項條款。

25. 種子經銷商如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種子經銷商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種子經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依營運規章之退換貨作業處理。26. 種子經銷商得自訂貨日起算七日內,如遇新品不良時要求本公司協助處理新品不良之報修,並由本公司給付取回/報修/送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逾七天則走原廠正規流程報修。

27. 種子經銷商自訂貨日起365日內,在非人為之狀況下 由本公司負責處理送修/報修/檢修。此時產生宅配/檢測等費用概由本公司吸收

逾365日 且還在原廠保修範圍內者,可自行送修或由本公司代為處理,此時會產生宅配/檢測等費用概由種子經銷商吸收

28. 本公司未行使本協議書所規定之任何權利,或未堅持要求種子經銷商嚴格遵守本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或公告內容,並不代表本公司放棄日後要求種子經銷商遵守本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或公告內容之權利。

倘本公司決定就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公告內容的某項條款給予寬免,本公司將會發出書面通知,而有關通知必須由本公司的授權行政人員簽署。

29. 本公司就種子經銷商的任何過失給予免責或懲處,並不影響本公司對該名種子經銷商日後任何過失所可行使的權利,亦不影響任何其他種子經銷商的權利或責任。本公司對種子經銷商某項過失所可能涉及之責任遲延行使或不行使權利,並不影響本公司就該項過失或日後任何過失所可行使的權利。

30. 種子經銷商只可在本公司正式公布的國家內銷售或積極推廣本公司之權利。

31. 本協議書於申請人獲本公司正式許可為種子經銷商後,方才生效。本公司將種子經銷商的第一筆產品訂單寄出或可供獎金提領後,即表示本公司同意申請人成為   種子經銷商。種子經銷商同意,本公司有絕對權利拒絕接受其申請表,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無需就拒絕申請提供任何理由。

32. 本協議簽署人謹此確認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年齡滿20歲,已婚或已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得行使或承擔本協議書所載之權利義務及遵守並履行各項條款。

33. 雙方同意本協議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解釋,立本協議書的各方同意任何因本協議書或公告內容所產生之爭議,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1年07月01日修訂